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缩写CST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青藏高原研究和建设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青藏高原为研究对象,促进青藏高原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青藏高原及其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青藏高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

(二)对青藏高原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治理和管理问题,对青藏高原地区及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并参加国内外与青藏高原研究、建设有关的学术活动与人才培训,发现并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组织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考察、科学探险、科学登山、科学旅游、科学夏令营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青藏高原研究与建设的学术刊物(含电子出版物)、著作和音像制品;

(六)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与高原科学研究有关的各种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九)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学生会员。

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永久居民,从事有关青藏高原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或与资源环境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拥护本会的章程,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会的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青藏高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传播的科技人员;

2. 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年龄在70岁以上,曾积极参加研究会各项有关活动,为我国青藏高原研究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会员;

(五)学生会员:从事或关心青藏高原研究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六)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后,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提名秘书长;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为7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形状为圆形,由内外两个圆环组成。内环为铺有天蓝底色,含白色经纬线的平面地球图案,中间镶嵌有象征珠穆朗玛峰山体的立体图形,山体底下有英文缩写“CSTP”字样;外环为均一的天蓝色线条;内外环中间的上半部有“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字样,下半部有“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字样,形式为天蓝底色和白色字体。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1 月 10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 2021-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缩写CST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青藏高原研究和建设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青藏高原为研究对象,促进青藏高原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青藏高原及其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青藏高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

(二)对青藏高原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治理和管理问题,对青藏高原地区及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并参加国内外与青藏高原研究、建设有关的学术活动与人才培训,发现并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组织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考察、科学探险、科学登山、科学旅游、科学夏令营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青藏高原研究与建设的学术刊物(含电子出版物)、著作和音像制品;

(六)开展与青藏高原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与高原科学研究有关的各种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九)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学生会员。

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永久居民,从事有关青藏高原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或与资源环境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拥护本会的章程,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会的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青藏高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传播的科技人员;

2. 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年龄在70岁以上,曾积极参加研究会各项有关活动,为我国青藏高原研究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会员;

(五)学生会员:从事或关心青藏高原研究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六)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按有关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后,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提名秘书长;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为7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形状为圆形,由内外两个圆环组成。内环为铺有天蓝底色,含白色经纬线的平面地球图案,中间镶嵌有象征珠穆朗玛峰山体的立体图形,山体底下有英文缩写“CSTP”字样;外环为均一的天蓝色线条;内外环中间的上半部有“THE CHINA SOCIETY ON TIBETAN PLATEAU”字样,下半部有“中国青藏高原研究会”字样,形式为天蓝底色和白色字体。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1 月 10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